115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潘俐君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陳瑋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9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管理被
繼承人陳瑋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266號
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5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
緣被繼承人陳瑋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
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0年4月2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66,796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6,148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被繼承人陳瑋已於民國109年9月6日死亡,
惟其遺產無人繼承,既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係陳瑋之遺產管理人,自應於管理陳瑋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瑋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實感德便。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三、家事公告及相關
閱卷資料。四、帳務資料。五、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