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63,2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33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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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9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3.348%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年息2.79%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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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348%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79%計算之利息。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5年度司促字第334號)
一、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7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30萬元整,借期起於112年7月6日至142年7月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08%機動計付,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簽訂「中長期
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
二、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
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599萬元整為累積上限,動用款項期間自112年7月6日起至119年7月6日,實際動用數額不得超過本項約定額度。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08%機動計付。
三、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
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四、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71%,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
五、綜上,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10月2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有台北北門郵局
存證信函第5381號及回執
可憑,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19條第2項第4款之約定,
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
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8,163,276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與
訴訟費用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證物名稱及件數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影本、個金授信總約書各乙份。二、房屋貸款繳款明細共二份。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5381號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乙份。四、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五、
戶籍謄本影本乙份。釋明文件: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