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74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新臺幣2,5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13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2,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