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42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7,50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38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期為限。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