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45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2,489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1年1月7日起至101年7月6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民國101年7月7日起至民國101年10月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