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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5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蔡博宇  
相  對  人  
債務人    巴帝威爾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詠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919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5,05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