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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1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周佩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晉整合營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