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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2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立遠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培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段亭甫即沐夏居摩養身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28,734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二、請提出相對人段亭甫即沐夏居按摩養身館(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契約書民國113年11月20日)「時任」負責人之身分資料。(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對人段亭甫即沐夏居按摩養身館之最新資料其異動日期為民國113年9月30日,故聲請人有釋明簽發系爭契約書民國113年11月20日「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