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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2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菁(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黃菁系統顯示為「黃■菁」,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