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6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恆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恆揚營造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魏群晅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3,11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