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薛信明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彥豪
闕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50,879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