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676號
聲 請 人
法定
代理人 林鴻鵬(即長江物產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聯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所有權人聯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且需有其完整統一編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聯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完整規約。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書。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聯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函(即台肥字第112007017號函、0000000號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設址地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皆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