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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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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7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肥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鴻鵬(即長江物產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聯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且需有其完整統一編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聯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完整規約。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書。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聯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函(即台肥字第112007017號函、0000000號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設址地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皆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