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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7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4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睿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中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雷翔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雷翔旭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