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76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286元,及自民國101年 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231元,及自民國101年 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996元,及自民國102年 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