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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9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3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債務人    楊景超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8,818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0,000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9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818元
楊景超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民國115年1月29日止
年息8.41%
001
新臺幣138818元
楊景超
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
至民國115年9月29日止
年息10.092%
001
新臺幣138818元
楊景超
自民國115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41%
002
新臺幣180000元
楊景超
自民國115年2月21日起
至民國115年3月21日止
年息7.18%
002
新臺幣180000元
楊景超
自民國115年3月22日起
至民國115年12月21日止
年息8.616%
002
新臺幣180000元
楊景超
自民國115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18%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5年度司促字第3931號)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2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核貸40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6.7%機動計付,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2條第1款);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此據系爭信用貸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於前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三、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18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5.47%機動計付,上開借款自額度動用日起按月償付利息,屆期償還本金,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214條第1款);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9條)。此據系爭帳戶動撥循環信用貸款之帳戶往來明細,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五、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及115年2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今,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附表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等未償。
    六、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20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