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27,33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延滯第1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延滯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