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08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明日大飯店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
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明日大飯店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惟未提出聲請人之身分證號碼、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暨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
上開資料,該裁定於同年4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然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聲請人之同一性,亦無從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且
兩造間是否成立債權債務關係亦未盡釋明之責,則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