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21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榮海  


相  對  人  
債務人    真心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海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57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