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昱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115年3月27日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一點內容是否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51,257元,及其中48,210元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