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23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A02
兼上二人
一、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林○○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11,517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18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