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24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312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300元;第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第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暨國外交易手續費新臺幣47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