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28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42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18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