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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湯智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0,90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6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5,50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湯智閎前於民國112年04月1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4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90,90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湯智閎前於民國111年06月22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69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65,50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0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