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36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李光智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464元,及其中新臺幣40,782元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54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光智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