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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永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居所。(因聲請人聲請狀之相對人居留証影本模糊無法辨識,故有陳報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