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37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江愛玉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江愛玉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
四、請提出
所有權人江愛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66」,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