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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400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0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玉昇、張裕賓、徐上媛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相對人給付類型為共同給付或 連帶給付?並 具狀陳明請求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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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