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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九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瑪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已還款新臺幣15,000元之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等)。
二、請提出寄發存證信函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