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41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羅謝明理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提出相對人羅謝明理於聲請人社區之區分所有建物之門牌號碼,並提出該門牌號碼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三、提出相對人羅謝明理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羅謝明理「戶籍地」之
存證信函「雙面」回執,或經相對人或其同住家屬之領取簽收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