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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54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瀞文  
相  對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得速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之租賃契約一(租賃標的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第3條第1項、第4項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157,384元(含稅),聲請狀附表所列請求金額為每月161,184元,請釋明不符之原因為何?並應就主張提出相關佐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