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54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高藝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得速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陳明積欠之工資、資遣費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