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63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佑民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0號2樓」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三、提出相對人陳佑民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
法定代理人之
主管機關核備函。
五、請提出管委會規約或辦法影本。
六、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陳佑民「戶籍地」之
存證信函「雙面」回執,或經相對人或其同住家屬之領取簽收紀錄。
七、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06,744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