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64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丁志中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三、請提出相對人丁志中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
法定代理人之
主管機關核備函。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六、請陳明對相對人丁志中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七、請提出催告相對人丁志中繳納管理費
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其催告地址為「應補正事項第二項丁志中最新戶籍」之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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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