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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6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5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周美君  
相  對  人  
債務人    于明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9,263元,及其中新臺幣123,184元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