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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3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債務人    邱郁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1,45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應計付違約金新臺幣9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306元,及其中新臺幣
    59,924元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2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