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3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1,45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暨應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9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306元,及其中新臺幣
59,924元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62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