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29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91,683元,及其中新臺幣3,491,383元,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186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