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5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張佳盛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66,701元,及其中新臺幣7,607,048元自民國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14計算之利息(即
適用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2.88),
暨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05,946元,及其中新臺幣6,271,727元自民國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14計算之利息(即適用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2.88),暨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