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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76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6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昱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林宸田、林珍卉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買賣契約之 當事人非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得為 本件債權人之依據及釋明文件(請標註依據條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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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