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83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王真真
一、債務人朱淑惠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195元,及其中新臺幣15,063元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債務人朱淑惠、王真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956元,及其中新臺幣13,832元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強制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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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暨按延滯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