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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債務人    張正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19,713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0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件: 
    一、緣債務人張正源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13年2月2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