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90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癒善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張煥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向相對人張煥基個人請求之依據。
二、
聲請狀列相對人2人,應陳明給付型態為
連帶給付?抑或共同給付?
三、相對人癒善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解散登記,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
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董事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為法定
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