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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債務人    伍冠熹  
            伍姸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新臺幣389,2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0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248元
伍冠熹、伍姸蓁
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2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89248元
伍冠熹、伍姸蓁
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248元
伍冠熹、伍姸蓁
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
至民國115年2月10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389248元
伍冠熹、伍姸蓁
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
至民國115年4月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389248元
伍冠熹、伍姸蓁
自民國115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5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
    一、緣債務人伍冠熹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伍姸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96,952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於114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89,24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伍姸蓁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貸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貸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債務人戶籍謄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