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5,70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115年2月2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2月22日起至115年11月2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遲延利息,自民國11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