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華泰西門大廈地下停車場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
兩造就「華泰西門大廈地下停車場」之汽車升降機113年8月1日簽訂保養合約,自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提供保養服務為期12個月,
惟其未依約給付工程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雖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30日陳報相對人華泰西門大廈地下停車場隸屬於華泰西門管理委員會,惟仍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
年籍資料,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