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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0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債務人    程光儀律師(即被繼承人鄭德南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鄭德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7,986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民國107年11月帳單之未清償利息新臺幣31元,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鄭德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