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程光儀
律師(即被
繼承人鄭德南之
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鄭德南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7,986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民國107年11月帳單之未清償利息新臺幣31元,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鄭德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