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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050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05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鄔麗珍(即鄔麗華之 繼承人)、鄔裕銘(即鄔麗華之 繼承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鄔麗華之繼承人有無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之法院函覆文件。 二、提出鄔文剛之除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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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