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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0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05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葉麗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國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所述原因事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鐘國維未履行清潔服務,是其請求給付返還款項,應以品維環境維護有限公司為相對人,鐘國維僅為品維環境維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若相對人為品維環境維護有限公司,亦請具狀更正。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22,68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