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05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鐘國維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所述原因事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鐘國維未履行清潔服務,是其請求給付返還款項,應以品維環境維護有限公司為相對人,鐘國維僅為品維環境維護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請具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為何?若相對人為品維環境維護有限公司,亦請具狀更正。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22,68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