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夏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二、查聲請人民國115年4月14日聲請狀提出之
系爭支票(票號
FA0000000)簽發日期為民國115年3月28日,代表相對人簽發票據之人為黃予涵,
惟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結果,相對人於發票當時之代表人應為「王孝璿」。請提出足資釋明黃予涵有何權限代表相對人簽發系爭票據之證據。
三、請提出相對人夏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