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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0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08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債務人    唐詩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404元,及其中新臺幣
    49,819元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件: 
    (一)債務人唐詩穎於民國111年03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自114年10月26日起至115年03月12日止。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4,404元(含本金49,819元、利息4,585元)及其中49,819元自民國115年0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