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趙婉吟即吾家小吃店、張文正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來文敘明欠款契約中甲方、乙方、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確認
本件聲請之相對人張文正與契約中張笠勝是否為同一人,若為同一人請提出張文正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若為不同人請具狀更正
聲請狀之相對人欄位,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26,800元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